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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2年12月21日 文章点击数:18158 【打印】

各位领导和老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填报事项,特做出如下通知: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各位领导和老师如有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3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2年去世,2023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3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3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3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5.需填写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项目;

6.需填写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步骤

       为确保纳税人2023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请各位领导和老师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通过下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


        上述一二的具体操作见附件:操作流程

        三、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有疑问或是不明白之处,请咨询计划财务处蒲薛汀老师(15228058989)。

        特此通知


附件: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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