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1年12月06日 文章点击数:20836 【打印】
各位领导和老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2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填报事项,特做出如下通知: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各位领导和老师如有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2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1年去世,2022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2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2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步骤
为确保纳税人2022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请各位领导和老师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通过下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
上述一二的具体操作见计划财务处网站“通知公告栏”“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通知”的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步骤”。
三、请各位领导和老师在填报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前,仔细阅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易错“九提醒”“申报条件”“常见问题”(具体内容见计划财务处网站“通知公告栏”“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通知”的附件2、附件3、附件4) 。
四、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有疑问或是不明白之处,请咨询计划财务处蒲薛汀老师(15228058989)。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