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费发放表增加劳务费领款人电话号码的通知
作者:计财处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7月11日 文章点击数:4355 【打印】
校内各单位、各科研项目负责人:
按照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我校校内各单位在发放临时用工人员劳务费,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临聘人员劳务费等支付给个人的各项劳务酬金,在填写劳务费发放表时须填写劳务费领款人的手机号码(11位号码),即日起请按此要求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劳务费发放表我们将予以退回。计财处网页“资料下载”栏目可下载《劳务费发放表》。
计划财务处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