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0年12月23日 文章点击数:20796 【打印】
各位老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填报事项,特做出如下通知: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各位老师如有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①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为确保纳税人2021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请各位老师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通过下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相关操作明细见附件1(2021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件扣除操作指引)。
三、请各位老师在填报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前,仔细阅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易错“九提醒”(具体内容见附件2) 。
四、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有疑问或是不明白之处,请咨询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