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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0年12月23日 文章点击数:14004 【打印】

各位老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12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填报事项,特做出如下通知: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各位老师如有以下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①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步骤

为确保纳税人2021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请各位老师于20201231日前完成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通过下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相关操作明细见附件12021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件扣除操作指引)。

三、请各位老师在填报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前,仔细阅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易错九提醒(具体内容见附件2) 。

四、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有疑问或是不明白之处,请咨询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2021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件扣除操作指引

附件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易错“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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