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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发放劳务费注意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0年04月02日 文章点击数:20153 【打印】

 

各二级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第6条、第14条、第26条规定,为更好地适应政府会计制度需要,按上级要求,现将劳务费发放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材料:劳务费发放表、发放相关依据及报账审签等。

二、劳务费发放事项需要和其他报账事项区分、学生和教职工劳务费发放需要区分、校内校外劳务费发放区分,分别报账,每月汇总造表发放;且发放劳务费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劳务费需按月及时申报,如一次性申报多月劳务费须合并计税。

四、除学校设置的个别奖助勤补项目外,其他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均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学生有欠费金额将不能发放劳务费(困难学生除外),须及时通知学生补缴后再发放。

五、当月月末最后一周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次月统一进行增值税代征、个税代扣后发放(所有劳务费收入不管金额大小都要进行收入申报)。

六、严禁将属于本人的收入通过其他人员进行发放,严禁以部门名义领取劳务费进行二次分配。劳务费代领会造成实际纳税人及代领人的纳税征信风险,因此劳务费原则上只能发放至实际劳务提供人本人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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