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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作者: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 发表于:2018年06月11日 文章点击数:19605 【打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根据2015年8月19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发〔2015〕27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市职工2018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如市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根据达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我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30元。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市职工2018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2690元。
  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执行。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帖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及时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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