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作者:计财处 来源: 发表于:2016年10月11日 文章点击数:4474 【打印】
温馨提示
各位老师: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最迟从2016年9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得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只能使用在国税机关领用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因此在四川境内从事业务取得住宿、餐饮、服务等发票时一定要认真甄别,以免给您财务报销带来不便。
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