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要求,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收支管理,防范涉税风险,现就劳务费报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向校外自然人发放的各类劳务费(含科研项目劳务费、专家讲座评审费、外聘教师课时费、考试考务费、美术学院模特劳务费等),均须以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无合规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二、发票要求
(一)须提交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劳务提供方应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网页端)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抬头须为四川文理学院,发票内容须与实际劳务相符。发票开具金额应为税前应发金额。
(二)起征点:每人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含)的,全额计税;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未达到1000元的,不代扣代缴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三、发票开具方式
(一)劳务提供方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登录“电子税务局”APP或网页端,以自然人身份完成注册和实名认证,进入“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选择“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类型,填写购买方信息(单位名称:四川文理学院,纳税人识别号:1251000045071940XH)、项目名称(根据提供劳务内容据实选择)、金额等信息,提交后在线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下载数电发票交付本单位。
(二)劳务提供方也可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代开,线下缴纳税款。
四、报销与发放流程
(一)自2026年11月1日起,劳务费报销在提交以往所需报销材料的同时,须同步提交增值税发票。
(二)计划财务处收到完整的报销材料后,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
五、工作要求
请各二级单位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部门同志,确保劳务费报销工作依法合规开展。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计划财务处联系(联系人:谢宁老师;联系电话0818-2790095)。
附件:1.《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官方政策链接: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6/9/3/art_19973_21325.html
2.自然人线上代开发票操作指南
计划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